文本描述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制定本要领以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项目(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4. 职责
安全环境管理室负责向政府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相关工作;
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安环室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信息的提供,并确认本部门内需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及时报告安环室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 规定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向区安监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a.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c.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方式:
a.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b.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a.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b.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c.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d.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相关表格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使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