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
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互有差异,价值观念也往往有别,在洽商交易和履约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政策措施、法律规定、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
(三)国际贸易易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
国际贸易易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和各国政策及其他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金融市场变化莫测与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加明显。
(四)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大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国内贸易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往往需要通过长途运输,在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各种其他外来风险,加之国际市场情况复杂,干变万化,从而更加大了国际贸易的风险程度。
(五)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在开展交易过程中,包括许多中间环节,涉及面很广,除了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各种中间商、代理商以及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商检、仓储、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海关等部门,若一个部门、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
(六)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异常激烈
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存在着争夺市场的剧烈竞争,有时甚至达到白热化的程度。竞争的形式虽表现为商品竞争、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但归根到底,竞争的实质还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我们必须提高竞争意识,提高外经贸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增强竞争能力,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上述特点表明,从事国际贸易的要求高,难度大,加之,国际市场广阔,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争议和欺诈活动,频繁发生纠纷案件,稍有不慎,即可能受骗上当,甚至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从事国际经贸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的能力和善于应战与随机应变的能力。
二、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所处国家不同,他们都要遵守各自所在国的国内法。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同一问题各国往往有不同的规定,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一般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还必须遵守国家对外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商标、专利、工业产权与仲裁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同各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与支付协定等。
此外,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人们从事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应当遵守的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影响很大和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第500号出版物)。当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相抵触的规定,本着法律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在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时,应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国际贸易惯例本身虽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但买卖双方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该项惯例就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都应受其约束。
三、国际货物买卖遵循的原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许多国家国内法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订立、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允许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
(二)自愿原则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应强调指出,实行合同自愿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订立合同而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订立和履行合同。
(三)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在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时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显失公平,要做到公正、公允和合情合理,不允许偏向任何一方。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此项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融合为一体,并兼有法律调节与道德调节双重功能。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五)合法原则
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有效的合同是一项法律文件。因此,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就失去法律效力,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订立一个内容明确、完备的合同,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对防止和减少以及迅速解决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合同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各国合同法都有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格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和受领货物。
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某些争议,为了便于处理争议,在合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五、国际贸易的基本做法
(一)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
在进出口贸易中,由于交易方式和成交条件不同,其业务环节也不尽相同。各环节的工作,有的分先后进行,有的先后交叉进行,也有的齐头并进。但是,不论进口或出口交易,一般都包括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三个阶段。现将进出口贸易的业务程序分别简介如下:
1.出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①落实货源和做好备货工作;
②加强对国外市场与客户的调查研究,选择适销的目标市场和资信好的客户;
③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以便在对外洽商交易时胸有成竹;
④开展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2)商订出口合同。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即通过函电联系或当面洽谈等方式,同国外客户磋商交易,当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就算订立。
(3)出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订立后,交易双方就要根据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按CIF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交易,就卖方履行出口合同而言,主要包括下列各环节的工作:
①认真备货,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
②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
③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运输、保险,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④缮制、备妥有关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收取货款。
2.进口贸易的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①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以便在对外洽商交易和采购商品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行事;
②在对国外市场和外商资信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经过货比三家,选择适当的采购市场和供货对象。
(2)商订进口合同。商订进口合同与商订出口合同的程序与做法基本相同,但应强调指出的是,如属购买高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大宗交易,更应注意选配好洽谈人员,组织一个包括有各种专长的专业人员的精明能干的谈判班子,并切实做好比价工作。
(3)进口合同的履行。履行进口合同与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相反,工作侧重点也不一样。如按FOB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买方履行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①按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②及时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并催促卖方备货装船;
③办理货运保险;
④审核有关单据,在单证相符时付款赎单;
⑤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验收货物。
(二)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除上述通常使用的单边进口相单边出口贸易这种逐笔售定的贸易方式外,根据市场环境、商品流通渠道、交易条件和贸易习惯等方面的不同,还可采用其他各种贸易方式,如经销、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