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1、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2、法的分类: (1)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5)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依次为: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标准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3)地方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相同。)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 (5)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1)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 (2)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3)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4、“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者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等);真正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决策人相分离 的情况) 6、从业人员: 1)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知情权) (3)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建 议权) (4)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 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 1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 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权)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2)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 (4)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培训)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紧急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7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定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订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投钱)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工作) (6)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订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安监部门: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全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