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宏宏睿宝宝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犹豫期 中宏人寿[2023]年金保险060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责任免除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 红利 第九条 红利 第四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宽限期 第五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贷款 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给付 生存年金的交清增额 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年龄性别错误 第二十二条联系地址变更 第二十三条未还款项 第二十四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释义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 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条款; 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如有),本公司 【释义一】 将退 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释义二】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 额按下表所列倍数给付生存年金: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倍数 自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30周岁 【释义三】 时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1 4 被保险人15周岁、16周岁以及17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被保险人18周岁、19周岁、20周岁以及21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被保险人25周岁以及30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二、身故保险金 9 11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释义四】 ,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释义五】 ; 2、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将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 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 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将以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 计算。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 【释义六】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 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 24时 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和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