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福多多(臻享版)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福多多(臻享版)终身寿险合同”。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未尽事宜,请参照本产品条款。 1. 产品基本特征 保险责任 1.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 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 1 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返还比例表: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到达年龄 18-40周岁 返还比例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 之后(含当日)身故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 全残保险 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 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 之前(不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交费期满日 之后(含当日)全残的,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返还比例表》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1 2 指最后一期应交保险费支付日后的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数值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数值 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乘以(1+3%)。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 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1.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内容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 1.5、3.2、6.1、8.1和 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1.3 1.4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至 6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5 1.6 交费方式 保单利益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趸交(一次性交清)、3年交和 5年交,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单利益为: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现金价值、保单贷款等。 以上保单利益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条款。 1.7 1.8 等待期 本合同无等待期。 犹豫期 本合同有 15日的犹豫期,具体请见本产品说明书“2犹豫期及退保”。 2. 犹豫期及退保 2.1 犹豫期内解 除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