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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鑫满多两全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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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19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7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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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5/11(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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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新华保险[2023]两全保险062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鑫满多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鑫满多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鑫满多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 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构成。 第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可选择至被保险人40周岁、50 周岁、60周岁、70周岁或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40周岁、50周岁、60周岁、70周岁或80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日(含)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退还本保险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的,无等待期。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 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情形 给付金额 20231 第1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 第七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 纳保险费。 第九条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 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主险合同在交费期间内因保险责任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或豁免保险费的,本合同仍需按本 条规定交纳续期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