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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注册审核员在线免费试题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质量和管理 联系 QQ:211360097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年 11月 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2月 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 12月 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公布,根据2015年 4月 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 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国家注册审核员在线免费试题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质量和管理 联系 QQ:2113600978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 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 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 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 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 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 国家注册审核员在线免费试题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质量和管理 联系 QQ:2113600978 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