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管理工具 > 管理制度 > 局工会财务管理制度DOC

局工会财务管理制度DOC

雅思教育***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1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11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4/19(发布于广东)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XX局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工会财务在履行工会基本职责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工会会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照有关规定,认真讨论编制工会财务计划和预、决算。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开支标准,及时检查分析工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条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和现金(核定数),定期向局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每年向工会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工会财务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并有工会领导负责监交。 第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拒付管理。 第七条 工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谋私利,做到收支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八条 预算收支的编制原则 1、预算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充分考虑本年度各项变动因素,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 2、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工作特点,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工会接受的行政补助资金或上级工会补助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依据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包括: ⑴会费收入;(2)拨缴经费收入;⑶上级补助收入;⑷政府补助收入;⑸行政补助收入;⑹事业收入;⑺投资收益;⑻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包括: ⑴职工活动支出;⑵维权支出;⑶业务支出;⑷行政支出;⑸资本性支出;⑹补助下级支出;⑺事业支出;⑻其他支出。 第十条 财务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编制本工会预算、决算草案,经单位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每年以一次为限,其编、审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单位工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务制度进行开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经费预决算情况应每年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向工会会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章 工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五条 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有下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1、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 2、未经开户银行批准坐支现金; 3、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4、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5、以现金形式保留账外公款; 6、编造用途或用转账凭证套用现金; 7、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8、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央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 4、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5、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6、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 7、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不得有下列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 1、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2、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3、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工会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从上级工会领用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称收据)实行专人保管、专柜保存,做到防火、防盗、防霉烂、防损毁、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仅限于工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填写的项目完整、内容真实、金额准确,同号各联次之间项目、内容、金额应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 领购、使用、缴销等工作符合规定,做到手续清、记录清、责任清。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上级工会等办理相关校验、注销手续,按规定重新办理领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得有相互转借、转让收据或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它质量残次无效联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停止使用的收据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及时向上级工会等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