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家注册审核员在线免费试题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质量和管理 联系 QQ:2113600978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 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 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 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 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 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 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 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 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注册审核员在线免费试题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质量和管理 联系 QQ:2113600978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 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 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 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 查。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 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 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跨省或者全国统一 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 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 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 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 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 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