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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 INSURANCE LAW 从“父撞儿子获赔百万”分析第三者责任险 涉及家庭成员赔付问题 文 | 孙蓉 霍莅坤 “父撞儿子获赔百万”的案例发生以 来,特别是法院二审终审后,引发社会极 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吴先生作为肇事者,肇事后反而得到 巨额赔偿,是否符合法理及情理?此案的 判决结果,究竟是法院希望的保护弱者, 还是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无民事行为 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生命安全?二是吴 先生的儿子(以下简称“吴儿”)是否符 合第三者的范围界定?是否应将家庭成员 列入第三者的责任免除范围,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中 免予赔付?此案判决后至今,又有多起类 似案件发生,判决结果均为保险公司对肇 事者进行赔付。 那么,此类案件是否会诱发道德风 险,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根源何 在?是否应将家庭成员列为三者险的责 任免除范围?应如何保障三者险中涉及 家庭成员,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防范 56 中国保险 | CHINA INSURANCE | 2023 年 4 月 道德风险?值得深入探讨。 法院立案,并于该月底开庭审理。一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 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 为吴儿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 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保 险公司以吴儿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 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 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 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 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 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因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 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 按责80%赔付100万元,吴先生夫妇共 计获赔111万元。 学家于1953年提出,用于分析保险市 场的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等现象,指在信 息不对称条件下,不确定或不完全合同 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主体不承担其行 动的全部后果,在最大化自身效用的同 时,作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现象。 案例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 2020年8月,吴先生着急开车出门 办事,在起步行驶时没有留意到刚满两 岁的儿子在车边玩耍,意外将儿子辗轧 身亡。随后,上海市公安局《非道路交 通事故证明》表明,吴先生驾驶机动车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全部责 任。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 心鉴定,吴儿的死因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致颅脑损伤。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 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吴 先生夫妇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 拒赔,遂吴先生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吴儿是被 我们认为,此类案件的肇事者因 肇事反而经法院判决获得巨额赔偿, 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危及家庭成员特 别是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 的生命安全。 首先,案件中肇事者因肇事获益是 引起争议的一大原因,吴先生是肇事者, 在发生交通事故撞死其儿后,不承担任 何刑事责任,反而得到巨额赔偿是不合 理的。我们再来梳理一下事件发展的脉 络:吴先生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又因其购买了交强险和 三者险,所以认为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 付;额外部分,吴儿母亲对吴先生表示 谅解,免除其赔偿责任。丁金坤律师认 为,这违反了法谚“任何人不能从自身 的过错中受益”的原则,容易引发后续 可能产生的“杀子骗保”的道德风险; 而许仙辉律师则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 筑的一部分,是道德的底线,不能据此 臆想人们会采用这种完全丧失道德的行 为和思想,也不能因这种可能性去影响 或干扰到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虽然本 次案件经复旦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 排除了故意伤害的道德风险,但是事实 随后,被告人保财险提起上诉,称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案所涉保险合同 的约定,在机动车三者险赔付时应将家 庭成员除外,在本次事故中吴儿属于被 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不应当承 担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此外,一审 认定的监护责任过轻,加重了保险公司 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为 肇事者,又是赔偿请求权人,其身份竞 合不应作为原告,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本次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 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障责任范畴;事 发时吴儿仅两周岁,吴先生夫妇作为吴 儿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 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法 律的规定及本案所涉合同的约定,在机 动车三者险赔付时家庭成员属于“第三 者”的责任免除范围,在本次事故中吴 儿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 不应承担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2021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驳回了被告人保财险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