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问:什么情况下员工对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
答: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明确规定,或者员工有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对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者违反按《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所约定的服务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第86条、第90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例:
刘某为天津某商场的内保员工。一天,刘某未经相关部门允许,驾驶林德牌叉车,致使该车撞在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造成叉车多处严重损坏。商场为修复该叉车支付修理费4.3万余元。为保证商场的正常运营,商场又另外租借叉车,共支付租金 9,000余元。
刘某没有叉车驾驶证。
商场起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损失5.2万余元。
刘某表示,他是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存在过错。当时他在收货部报损,使用叉车对报损物品进行碾轧破坏。工作完成后将叉车送到“空包装”处车位的过程中,踩刹车时感觉失灵,叉车撞到了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
刘某还认为。叉车的钥匙由原告商场收货部管理,商场方说他无证驾驶却又将叉车钥匙交给他,因此可以认为原告未尽审查管理的责任,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认为:
刘某在原告商场工作期间,在不具有驾驶叉车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车作业造成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商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对员工违章驾车作业未及时制止纠正,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和被告应按主次责任予以分担。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员工应承担商场损失的40%,即赔偿商场人民币2.1万余元。
解:
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员工在履行职务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员工存在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刘某无证驾驶叉车作业,是存在过错的,给商场造成了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向其索赔。
但是,商场未尽对叉车的管理职责也是刘某能够完成“无证驾驶”这一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负主要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刘某对商场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向员工进行小额索赔往往有较多执行上的困难。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就员工的赔偿程序,比如是否可以抵扣工资等,进行明确规定。
2)就员工赔偿的范围进行约定或规定也是非常有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