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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系统工作人员因公出国,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发人不得为出访人),报请分管的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填写《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出国人员业务审查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统一编号,报请市外事归口部门审批。
申报因公出国任务的具体要求及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通过软件打印的《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二份(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公章;领导本人出访,不得本人签字),生成的上报盘一张;
2.出访国接待单位邀请函(要写明邀请的时间范围、在境外停留天数及所需费用由那方承担等),须从本土发出的传真件(部分国家需要原件)原件或传真件一份、复印件及译文(A4纸)各三份;
3.邀请方情况简介、日程安排、所需费用(预算)通知书(各二份);
4.出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二份);
5.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二份);
6.本人档案(要有劳动合同)及出国人员配偶单位提供的政审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因公参加非本市组织的出国团组,需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1.组团单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出据《征求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三份)及任务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出国任务批件》及《任务通知书》上应有拟出国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出国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所列基本情况应准确无误,通知书主送北京市人民政府;
(三)、非本系统工作人员参加本系统团组,除报送(一、二)项材料外,还需报送提供:
1.参团人员单位的同意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系统外的人员提供《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系统外的人员不提供本人档案及出国人员配偶单位提供的政审材料。
有关说明:以上所需提供的为出访所必备的材料,但根据不同时间(时期)、出访任务、国家的不同会有不同的要求。如:有些国家需要邀请函原件、在职证明(用单位信纸,写明出访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信纸上要有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等)、费用担保(用单位信纸,要写明出访人姓名、单位、职务、×年×月×日入境、停留时间、在该国的食宿、保险、医疗、交通等费用由谁负担等)、机票订单、旅馆订单、人寿保险单据;
二、因公出国(境)护照和签证的申办
照片的要求,大多数国家需要近期(半年内,有的国家要求三个月内的,下同)小二寸(即护照像)免冠彩色照片,但美国需要近期小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墨西哥需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也有的国家需要近期小二寸免冠黑白照片等。
照片的张数:护照需2张,一般出访一个国家需2张,每增加一国增加2张,个别国家需要3张。
三、因公护照管理
1.护照为重要身份证件,因公护照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2.持照人应妥为保存,不得损毁、涂改、转让。如果护照遗失,在国内应立即向发照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外应立即向当地或附近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报告。
3.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立即将护照缴回集团人力资源部。
4.持照人回国后,应在20天内将护照及出访总结交集团人力资源部。
四、因私出国(境)
(一)单位意见具体要求
1.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分离(限集团内部)的分别由工作单位和存档单位出具意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为非本单位和本系统的申请人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对违反者将根据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申办程序
1.集团本部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系指自费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结婚、继承遗产、治病、就业、旅游、留学等),须所在部室报请分管本部室的集团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2.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按以下程序办理:
⑴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请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⑵中共党员因私出国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填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请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⑶非中共党员因私出国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请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3.因私出国所需材料
⑴出国人员本人申请(一份);
⑵所在单位向集团提出申请办理因私出国的意见(含其政治、业务等方面内容)(一份);
⑶本人档案(要有劳动合同)及出国人员配偶单位提供的政审材料。
⑷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填写齐全不留空格,贴好照片、在单位意见栏四分之一处由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出国: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报送时间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