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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行为,提高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造价咨询市场诚信建设,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凡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适用于本考核办法。
第三条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业务行为、市场建设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考核内容,主要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行为方面的考核内容:① 咨询项目档案管理;② 项目咨询合同管理;③ 咨询报告书;④ 项目质量控制情况;⑤ 国有投资项目咨询成果备案情况;⑥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台帐;⑦ 咨询成果内容及质量;⑧ 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内容。
第七条造价咨询企业市场建设方面的考核内容:① 提供建设材料价格信息;② 提供工程项目经济技术指标;③ 积极参加咨询行业工作会议;④ 开展课题研究,提交相关论文;⑤专职人员执业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检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度综合考核一次。
第九条各县、市开发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不定期抽查、实地检查和受理投诉核查三种方式。各县、市开发区区造价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有关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的处理,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实施细则》(连建监[2005]第397号)、《连云港市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连建法[2004]第132号)有关条款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各县、市开发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十二条综合考核由市、县造价管理站组成考评小组,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综合考核,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综合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形式,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情况、人员管理、业务行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社会信誉及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情况进行分值量化,具体项目见《连云港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表》(附一)。
第十四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全年考核和社会评议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五、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综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含)以上者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综合考核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并在《连云港工程建设经济》及“连云港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同时,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延续资质有效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建设局将颁发“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书,并推荐参加省建设厅的表彰;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排名末位的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以及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注销资质的处罚。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1 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