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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二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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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 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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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DF(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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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3/2(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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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人寿〔2023〕年金保险 013号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二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023年 7月)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一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宣告死亡处理 一般条款 第二章 第二条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七章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犹豫期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费 受益人 期交保险费的变更 期交保险费缓交 保单账户 合同内容变更 通讯地址变更 司法鉴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第九条 保单账户 争议处理 第十条 最低保证利率 结算利率 第八章 释义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释义 保单利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本公司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保单相关费用 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借款 保险单年度 保险单周年日 毒品 酒后驾驶 欠款扣除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现金价值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利息 投保人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保 单账户价值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金申请 初始费用 借款利率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二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 1页共 9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二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第二条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照身故时 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先扣除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已领取的年 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第 11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二)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 本合同有效,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照约定的年金领 取方式和当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给付的年金金 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险单年度领取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累计所交 保险费的 20%,且不得超过领取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约定的当期年金金额,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当期年 金。一旦年金给付中断,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年金的给付。 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六),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八)。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二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 2页共 9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 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交费金额须符合投保 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 保险费应付日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金额交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