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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3〕终身寿险4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年丰传家终身寿险(202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年丰传家终身寿险(202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年丰传家 终身寿险(202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八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 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同一保单年度内投保人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 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增加。 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等于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 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届满时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 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 国寿年丰传家终身寿险(2023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下载更多保险资料请到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年 生效对应日)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其中,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为: (1)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为160%; (2)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为140%; (3)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比例为120%。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二、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 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