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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第二章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七条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一、开业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资金证明; 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部门审批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完税证明; 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营业执照; 企业转让协议书; 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三、日常监督管理材料: 《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他年检材料; 违法违章记录材料、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 营业执照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停业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其他监督管理材料。 四、其他材料: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专利产品及获省、部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各种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凭证的复印件; 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 第九条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根据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编页顺序,分别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其他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监督管理材料目录和私营企业其他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并把每类首页加盖档案戳。注明案卷号及目录号,装入档案盒。并按行政区(16位)流水号(6位)编制档案号。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同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定期订到卷内。 第十三条填写私营企业档案检索卡片,建立私营企业档案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