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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技术、设备管理。
第三条各股份公司的职责:
(一)负责调研、拟定本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场调研,经济咨讯、产业政策研究,拟定本公司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投资方向建议、方案;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调研、拟定、修改本公司资产、能源、环保、质量、计量和设备管理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标准,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本公司科技情报和行业科技信息的收集和交流;
(五)负责本公司技术开发、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研究、拟定,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公司技术革新活动和合理化建议的管理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的管理;
(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或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
(八)负责编制本公司主要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
(九)负责本公司设备有偿转让、内部调拨、报废的申报工作;
(十)负责本公司设备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并负责将内部调拨、有偿转让等变化情况及时汇入设备档案,并通报财务部门调整帐务,保持帐、卡、物相等;
(十一)负责组织处理本公司重、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设备事故的情况;
(十二)负责组织对本公司技术、设备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汇总、编制本公司相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第四条总公司技术设备部的职责:
负责对各股份公司技术设备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对各股份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开发、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工作;
(三)负责汇集各股份公司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作;
(四)负责各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及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各股份公司设备资金的使用(基建项目、大修理费、设备维护费、更新改造)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各股份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七)参与各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八)负责各股份公司财产的报废、出售、抵押、出租、重要关键设备处置的审批工作;
(九)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总公司技术设备部的权限:
(一)有权根据总公司实际情况,平衡各股份公司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总公司年度项目实施名单和计划;
(二)有权对各股份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造及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进行检查、指导;
(三)有权对各股份公司按规定必须报总公司批准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议修改和否决;对在建项目有监督权,对竣工项目有考核评价权;
(四)有权对各股份公司技术、能源、环保、质量、计量和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有权对各股份公司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六)有权对各股份公司的设备资产运营、设备完好、保值增值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七)有权参与设备事故调查,并对设备事故处理提出意见;
(八)有权审批各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抵押、出租等资产运营工作;
(九)有权参与对重大项目的设备引进、购置工作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各股份公司要重视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设备档案,主要内容如下:设备台帐、卡片;安装使用说明书;结构与已损部件图;历年设备缺陷及事故情况记录;改造记录;交接记录;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安装、试车记录;润滑记录;引进设备随机文件、合同;压力容器及管道中的检验报告;调入调出、报废的各种材料等。
第七条各股份公司要定期向总公司主管部门编报的以下几种材料:
(一)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完成情况表(半年报);
(二)重点设备状况表 (半年报);
(三)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半年报);
(四)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告单(有事故报);
(五)设备完好率统计表。
第八条各股份公司根据本细则制定出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细则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总公司技术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