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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部门),由于自然损耗(使用寿命到期)、升级换代产品(淘汰,技术寿命到期)、无使用价值(修理价高)或某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损毁,需要作报废、盘亏处置的,应向总公司相应的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履行相应手续,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处置。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是:各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或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技术鉴定审批表》,一式四份,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接到“审批表”后,根据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或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提出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总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同时将处理意见抄报市国有资产部门,并作好存档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的报废同其他设备报废基本相同,但必须经总公司固定资产处审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批准报废的车辆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执行。财务部门根据批复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技术鉴定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条总公司设备及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资产报废申请,每季度汇总一次,根据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小组鉴定意见(或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报废(盘亏)的原因,由总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一次报废固定资产原值超过五十万元,或特殊设备资产(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小组无法鉴定的),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具体程序是:总公司设备、资产部门根据各单位(部门)提出的资产报废申请,提出书面评估申请请示,报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总公司设备、资产部门组织选定专业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抄报市国有资产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一次报废固定资产原值未超过五十万元,总公司设备、资产部门根据各单位(部门)提出的资产报废申请,组织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资产鉴定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资产残值处置,同时进行财务处理。分公司报废资产残值的处置方式、结果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由总公司收回残值。
第八条为加强对总公司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持其有效利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拟定成立总公司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1、总公司设备资产技术鉴定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总公司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工作小组的组成: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3、总公司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工作小组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对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的单位(部门)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4、总公司设备资产技术鉴定工作小组工作程序:根据各单位(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总公司相应的设备、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应的成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其申请的资产进行实地鉴定,提出鉴定报告,小组成员签字后,报相应的管理部门。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