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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于2006年2月22日副会长会议讨论修改后,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核,因修改部分较多,最终要求只能按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核后,修改的主要部分有:
1、协会宗旨的变更,“…发展东莞的物业管理,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修改为“促进东莞物业管理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
2、协会住所的变更,修改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
3、协会会员修改为实行“团体会员制”,取消个人会员制;
4、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修改为4年;
5、其他个别词语的修改。
协会秘书处
2006-3-9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修改稿)
总 则
第一条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PROPERTYMANAGEMENT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东莞物业管理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
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2、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4、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东莞与国内、港澳台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6、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来访组织。
7、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须履行以下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理事会
审议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活动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并努力完成本会或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向本会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5、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件,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终止事宜;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