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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招标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贵单位,望你们收悉后,认真阅读,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03年 6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招标办管理科。
联系人:杨君林,联系电话:7084774,电子邮箱:hbzbb-yjl@hebgc。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选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计价规范、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按统一格式提供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依据。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超量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招标,必须按本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法。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实物量及其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是反映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根据工程性质分别依据规定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内容、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相应的工程量。
(三)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填表须知。
(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四)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五)措施项目清单。
(六)其他项目清单。
(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工程量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和标底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标底由直接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