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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厂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之干燥失重测定法(SO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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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0(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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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干燥失重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 文件类型 质量检验仪器SOP文件 文件编码 SOP-QC-7046-00 执行日期执行部门 质量部 起 草 人: 起草日期: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修 订 号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及目 :目的:建立干燥失重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干燥失重测定。 责任:质检员实施本操作规程,检验室主任负责监督本规程正确执行。 程 序: 1.简述 1.1药品的干燥失重,系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干燥后所减失重量的百分率。主要指水分、结晶水及其它挥发性物质如乙醇等,从减失的重量和取样量计算供试品的干燥失重。 1.2干燥失重测定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L)有烘箱干燥法、恒温减压干燥法及干燥器干燥法,后者又分常压、减压两种。 1.3烘箱干燥法适用于受热较稳定的药品;恒温减压干燥法适用水分较难除尽的药品;干燥器干燥法适用于不能加热干燥的药品,减压可助水分的挥发。 2.仪器与用具 2.1扁形称量瓶。 2.2烘箱最高温度300℃,控温精度±1℃。 2.3恒温减压干燥箱。 2.4干燥器(普通)。 2.5减压干燥器。 2.6真空泵。 3.试药与试液 干燥器中常用的干燥剂为无水氯化钙、硅胶、五氧化二磷或硫酸。干燥剂应保持在有效状态。 操作标准----质量管理 文件名称 干燥失重测定法 标准操作规程 编 码 SOP-QC-7046-00页 数 3-24.操作方法 4.1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混合均匀(如为较大的结晶,应先迅速捣碎使成2mm以下的小粒)。分取约1g或该药品项下所规定的重量,置与供试品同样条件下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供试品平铺厚度不可超过5mm,如为疏松物质,厚度不可超过10mm),精密称定。干燥失重在1.0%以下的品种可只做一份,1.0%以上的品种应做平行试验两份。 4.2干燥除另有规定外,照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条件干燥。干燥时,应将瓶盖取下,置称量瓶旁或将瓶盖半开。取出时须将称量瓶盖好。 4.3称重 4.3.1用干燥器干燥的供试品,干燥后取出即可称定重量。 4.3.2置烘箱或恒温减压干燥箱内干燥的供试品,应在干燥后取出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30~60分钟),再称定重量。 4.4恒重称定后的供试品按(4.2~4.3)操作,直至恒重。 5.注意事项 5.1供试品如未达规定的干燥湿度即融化时,应先将供试品于较低的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