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指导,积极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实现学前教育上等级”任务,深化教育教学和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促进园长、教师等幼儿教育实践工作者提升专业素养,激励和支持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全面提升我省学前教育质量,为适龄儿童接受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创造更好条件。
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
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学满2年的幼儿园(以3至6岁儿童为主要教育对象,包括幼儿班和寄宿制幼儿园,但不包括托儿所、小学内的学前班以及儿童早教培训机构),均可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集团化办园每一分园须单独评定。
三、等级分类、评定标准和前置条件
1.全省经行政许可的幼儿园可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报相应等级,幼儿园等级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2.《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2。
3.申报一级幼儿园其专任教师须100%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申报二级幼儿园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的比例不得低于90%,申报三级幼儿园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的比例不得低于80%。原有的等级幼儿园需在2015年年底前达到相应等级的其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比例的最低要求。
四、等级评定的实施
1.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评估院组织评估,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和等级铜牌由省教育厅提供式样,各认定单位自行监制。
2.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程序如下: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标准》自查后,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的申报级别,组织三级幼儿园的评定,审核二级、一级幼儿园的申报材料并报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二级幼儿园的评定,同时在每年9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被推荐参评一级幼儿园材料报省教育评估院。二级、三级幼儿园的申报、评定时间由评定单位自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幼儿园等级初步评定结果在辖区范围内先进行公示,再将最终结果正式予以公布。
3.县(市、区)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省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