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 货物运输服务 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货物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 第二条 运输标的 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服务要求等内容以甲方提供的“送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单”“提货单”等)为准,送货单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送货单据的格式、内容以甲方提供的为准。 第三条 运输的数量和计价方法 1、运输的数量:以装车完毕时甲方、乙方签字共同确认的“送货单据”为准,以下简称“单据”。 2、计价方法:按本合同《报价单》所列价格为准。如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运输价格进行调整,则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新价格为准。 第四条运输方式、起运地点、到货地点 1、运输方式:汽运 2、起运地点:按甲方通知要求 3、到货地点:单据上甲方指定的地点,收货以甲方或甲方客户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为准。 第五条 交货时间、数量 1、交货时间:乙方按甲方规定的到货时间准时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收货人。 2、交货数量:以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第六条费用与结算 1、结算价格:以甲、乙双方约定的《附件1:报价表》的价格为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人工费、油料费、道路通行费、保险费(含货物保险费)、包装费、安全保护措施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2、对账结算方式: (1)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的回单(签收单)统一交给甲方,并保证回单无缺失或瑕疵(无收货人签字或盖章);如上月回单在指定日期内未能100%收齐的,运费结算延迟到下一结算周期;若回单丢失,且乙方无法证明收货人有效签收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该票运费。 (2)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对账明细表,并将相对应的回单全部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对账明细表有异议,应自乙方送对账明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