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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会计准则-中(doc 4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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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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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会计准则(中)

第十三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成,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三章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 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计税基础

第四条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帐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确认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 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 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 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 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满足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 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 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计量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期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纳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取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 企业合并

(二) 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与直接计入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权益。

第六章列报

第二十三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税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 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

(三)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 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