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幼儿园教代会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必须建立健全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幼儿园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幼儿园、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幼儿园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民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园长的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的建议。
2、 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3、 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4、 评议、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园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幼儿园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或者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 教职工代表有选举、被选举权和代表权。
2、 有权参与处理在教职工群众中发生突发事件,参加幼儿园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 有权评议幼儿园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幼儿园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4、 有权参加教职工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幼儿园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 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6、 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上级工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