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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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通用要求
建立体系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第4.1条;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2883-2016)第4.1条;
5.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