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企业消防监督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一、消防许可及验收备案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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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三条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应当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消防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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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三条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应当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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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三条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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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五条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2、是否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是否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4、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
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6、是否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建立消防档案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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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三、建筑防火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现场检查
《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现场检查
《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