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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任用、报到、担保、试用、任用、工作准则、加班、出差、因外出、休假、请假、工资、考绩、奖惩、升迁、调配、解聘、福利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手册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可聘用监时员工。
第三条试用人员、实习人员、新进员工及临时员工的管理,参照本手册办理。
第二章任用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作用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应征人员的任用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为准,必要时进行个人背景状况调查。
第三章报到
第六第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部门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还包括扶养亲属申请表、担保书。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在报到时上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理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上交学历证书、经历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标准半身相片一张。
二、办理担保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检查合格的体检表一份。
五、须签定工作合同书的,应即办理签约手续。
第四章担保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除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担保手续,并经审核后方能报到。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需有担保人至少一名。担保人必须是我国公司并有正当职业。
第九条凡为本公司员工且与被担保的员工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者,不能作担保人。
第十条被担保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放弃申辩权。
一、挥霍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凿证据者。
四、故意毁坏公司的设备或其它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它不法行为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导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应换保:
一、担保人死亡。
二、担保人住址不明。
三、担保人退休。
四、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
担保人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被担保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凡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者,应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担保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本公司交由被担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到本公司同意奶保通知后方能解除担保责任。如以登报或口头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员工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担保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免职。
第十三条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盖用的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函告本公司,并将新印章的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担保。但在本公司尚未收到通知前,仍认为原印章有效。
第十四条担保人所负一切担保责任,决不在被担保人的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脱。
第十五条担保人应于员工离职半年后,且无未了事项时方能解除担保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在认为必要时随时办理“对保”。
第五章试用
第十七条试用期。新进员工到职后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者,由各部门主管报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员工。
第十八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第六章任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通缉、判刑有案或解除公职尚未复职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德败坏,被公司或其它机构开除者。
四、有挥霍公司或贪污行为并记录在案者。
五、参加非法帮会、组织,营私舞弊、声名狼藉者。
六、年龄未满十八岁者。
七、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八、欠缺语言机能、行动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员工被作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分配的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第七章工作准则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与上级领导的指示。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露业务上的机密。
第二十三条员工对未经明确事项的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的意见涉及公司的,不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企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员工对一切公物应爱惜使用,不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员工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员工除周末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外,均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员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为上行八时三十分、下班时间为下午五时三十分,中午休息时间自十二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