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雇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员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参与行凶、闹事、斗殴(正当防卫除外)等犯罪行为;
(二)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三)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
(四) 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
(五) 对于抢救第三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及其它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