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2018〕两全保险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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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行无忧两全保险(专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行无忧两全保险(专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行无忧两全保险(专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满18周岁但不满41周岁
160%
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
140%
满61周岁
120%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的年龄。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家车期间,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乘坐私家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