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投保条件
投保人条件:
投保人的住址和单位地址中至少有一个属于我公司营业机构所在地。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时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可保利益关系,其余条件详见各产品投保规则。
被保险人条件:
被保险人的住址和单位地址中至少有一个属于我公司营业机构所在地。
其余条件详见各产品投保规则。
受益人条件: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须存在可保利益。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同指定无可保利益的人做为受益人,按个案处理。
可保利益关系: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
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
上述关系以外的个案,请咨询本公司核保部门。 保额限制 保额限制
累计轻症责任风险保额(不包含轻症保费豁免保额):
非多元渠道:
单一保单,累计轻症疾病保险保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不包括附加增额终身重疾)之和的 30%;
单一被保险人累计轻症保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累计防癌险责任风险保额:
未成年人累计防癌险保额≤40 万元;
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累计防癌险保额≤150 万元。
累计原位癌责任风险保额:单一被保险人累计原位癌责任保额≤20 万。
累计住院津贴保额:应≤日工资额的 70%,其中,日工资额=年收入/365 天。
除附加长期医疗(WHI)外,其余累计住院津贴保额≤200 元/天。
累计住院医疗保额:
单一被保险人常规住院医疗险累计保额≤5 万元。
被保险人年龄≥60 周岁,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其他责任保额限制,请参考“特殊人群及高风险职业者最高保额限制”及各产品投保规则细则。 主附险搭配规则 5.主附险搭配规则
5.1主附险搭配时,交费方式必须匹配,即:
5.1.1若主险是期缴,附加险必须也是期缴。
5.1.2若主险是趸交,附加险必须是趸交,且不能附加一年期可续保产品。
5.2主附险搭配时,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不能长于主险。
5.3各主附险之前的搭配规则详见各产品细则。 未成年人投保规则 6.2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险累计保额,是指在各保险公司有效的和正在申请投保的保额总和,不能超过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6.2.1未成年人不满六个月投保重疾责任险、意外险、防癌险、医疗险及津贴类保险时需提供儿保手册,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可用《六个月内婴幼儿健康问卷》代替。
6.2.2未成年人不满 7 周岁可用出生证明作为投保时的身份证明,但需在保单有效期内做客户信息变更,将证件号码变更为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6.2.3为 0 至 9 周岁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父母,给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包含在内。
6.2.4非父母或非法定监护人做投保人,需得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特殊人群及高风险职业者最高保额限制与地区分类 地区分类适用规则
个险渠道/收展部/团险渠道
(1)超 A 类地区:北京、南京、成都、广州。
(2)A 类地区:天津、石家庄、青岛、济南、烟台、济宁、苏州、徐州、南通、无锡、沈阳、郑州、大连、佛山、江门、肇庆。
(3)B 类地区:其他地区。
(4)C 类地区:适用于业务品质差及赔付率超标机构,暂无。 A类地区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分类:分为寿险、重疾责任、防癌险、意外险、住院医疗及住院津贴险体检标准,当某一被保险人同时购买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按照不同的体检标准导致体检类别不一致时,应按照项目较多的体检类别处理。
体检标准中凡涉及保额标准的,均为单一客户对应风险的累计风险责任保额。对于符合尊享客户条件的,可按照“尊享客户累计保额折算规则”享受保额累计优惠。 B类地区体检标准 所有地区意外险体检标准:意外险累计保额超过 500 万元,均 B 类体检。
1.1.2 所有地区医疗险体检标准:若为高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或投保保额较高等情况,通常均 B 类体检,具体医疗险体检标准详见各产品投保规则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