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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个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V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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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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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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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好生活个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若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3.2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3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2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4.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5.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3.3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好生活个人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7.1且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
投保时的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7.2(60周岁投保的则对应保单生效日),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自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每满5个保单年度7.3,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按固定的额度增加一次。每次增加的固定的额度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
长期护理月度保险金额的累计增加额度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7.4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需要护理的,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