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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宁波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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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9/21(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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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 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的人员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身体健康并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二十八天及以上、六十周岁及以下。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 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如本公司不同意续保的,本公司将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投保人,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 合同终止。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最高续保年龄为八十周岁。 已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不再具有续保资格。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后, 投保人有非连续投保行为的,则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不再具有续保资格。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二十五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 疾病。该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