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安全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基准费率
(一)基本保险费
序号
营业规模:营业面积(平方米)
最低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最低基准保险费(元)
基准费率(‰)
第一类:宾馆、旅店、餐饮类
第二类:休闲娱乐类
第三类:办公室类、生产制造类、教育、医疗、保健、体育健身类、商业、服务类
1
50(含)以下
100(含)以下
500(含)以下
30
330
1.1
2
50-100
100-200
500-1000
50
525
1.05
3
100-150
200-400
1000-2000
80
840
1.05
4
150-200
400-600
2000-3000
100
1000
1
5
200-300
600-800
3000-4000
150
1500
1
6
300-500
800-1000
4000-6000
200
2000
1
7
500-700
1000-1500
6000-10000
300
2850
0.95
8
700-1000
1500-2000
10000-20000
500
4500
0.9
9
1000以上
2000以上
20000以上
600
5400
0.9
(二)第三者财产损失费率表
累计责任限额
费率‰
100万元
0.4
300万元
0.35
500万元
0.3
800万元
0.25
1000万元
0.2
注:
1、以上数字不含低者;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2;
3、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1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的20%;
4、每人随身携带个人物品损失责任限额为1000元;
5、上表中每一类营业规模或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最低累计责任限额,为该类规模企业可选择投保的最低责任限额,但投保人也可选择更高档次的累计责任限额,基准保险费则按该累计责任限额与对应的基准费率计算。露天面积不计入营业面积。
6、免赔额(率):财产损失的10%或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调整系数
(一)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增加N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为1+5%N,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最高为20万元。
(二)场所调整系数:营业场所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场所调整系数为1.2。
(三)行业调整系数:
序号
类别
调整系数
1
办公室类:包括中、高档写字楼办公的非生产性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如IT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技术密集型服务类企业等。
0.8
2
一般生产制造类:包括生产过程中基本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资的生产、加工企业等。
0.9
3
教育、医疗、保健、体育健身类:包括各种培训学校、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机构,医院、防疫站、保健站、卫生所等医疗保健机构,体育场(馆)、健身房、保龄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