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百年康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百年人寿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百年人寿”、“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百年人寿之间订立的“百年康倍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2.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2.3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百年人寿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