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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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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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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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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业务员须知
项目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内容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附件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在1年(无论该保险是否包含保证续保条款)及1年以下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投保规定
承保对象:
主合同投保人
承保年龄限制:
18-60周岁,且交费期满时投保人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交费年期:
主险交费期-1。
保险期间:
同主险保险期间。
交费方法:
年交(同附加之主险)。
保额单位:元
无体检投保规定:
限标准体。豁免保额按0.5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重疾及寿险风险保额,参照《免体检额度及体检项目表》执行体检要求。
其中豁免保额:主合同、附加长期险的年交保费*(险种交费年期-1)之和。
财务核保规定:
豁免保额按0.5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风险总保额,参照《新契约投保规则》执行财务资料提供及面见生调要求。
职业核保:
《职业分类一览表》中4-6类累计寿险保额不超过50万,含豁免保额。
附加规定:参见《不可附加豁免保费附加险之险种对照表》
投保要求: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填写主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事项及声明”。
投保人限标准体承保(EM值≤150),非标准体需更换投保人。
主约投、被保人不可为同一人时方可附加本险种。
可附加主险参见《主险可附加之附加险对照表》
《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人购买时)、《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附加真心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倍真心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不可以同时投保。
不豁免保障期一年(包括保证续保)及以内的附加险。

保全规定
增减保额:
豁免条件发生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可以增减保额,豁免条件发生后主险交费期内不能增减保额。
中途附加:
本附加合同可以办理中途附加,仅限一次。
险种变更:
豁免条件发生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可以进行险种变更,但所变更的险种须可附加本险;豁免条件发生后,则不能进行险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