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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自保件业务管理规定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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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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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自保件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公司自保件、互保件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自保件与互保件定义
(一)自保件包括纯自保件和隐性自保件
纯自保件:凡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之间任意一方与办理该保单的营销员为同一人的,则认定该保单为纯自保件。
隐性自保件:凡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之间任意一方为办理该保单营销员的近亲属、或是借用他人身份证、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身份证等,通过公司运营部门、风控部门等人员调查,证明其付费方为营销员本人的,则认定该保单为隐性自保件。
营销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二)互保件:凡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之间任意一方为公司在职营销员,保单的办理人员为公司其他在职营销员,则认定该保单为互保件。
二、管理要求
(一)公司鼓励营销员为自己投保公司产品,提高自身保险保障,反对以恶意套利为目的投保自保件、互保件;
(二)对于未能交纳第二年续期保险费的自保件、互保件,对办理该保单的营销员予以品质扣分,每单扣分额度为1-3分,具体扣分额度由分公司根据该保单的额度、性质等方面确定具体额度;
(三)对于采取任何手段,以达到逃避公司对于自保件、互保件进行审核的营销员,将予以品质扣分,每单扣分额度为1-3分,具体扣分额度由分公司根据该保单的额度、性质等方面确定具体额度;
(四)各级机构在制定激励方案时,自保件、互保件不计入任何方案,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五)各二级机构应在总公司规定时间内,向总公司报备自保件、互保件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其他
(一)本规定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之前同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