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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相随 2017 版 Q&A 1、 投保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2017 版)后,后期可否中止附加险福相随 2017 版,并通过保全新增康悦人生?
答:可以,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2017 版)中主附险不属于捆绑销售。后
期通过保全新增康悦人生前提需符合投保规则,即福星高照主险保额大于
或等于 20 万后,方可新增。若单独投保主险,之后不可通过保全新增附加
险福相随 2017。 2、 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相同的情况下,附加险赔付终止后,主险的红利是 否继续有效?是否仍需缴费?
答:对于福相随 2017 产品组合,在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相同的情况下,
若附加险赔付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同步降为 0,客户不需要继续交纳保
险费。但主险的红利保险金额不受影响,因此主险合同将继续维持有效状
态。 3、 该产品的 1 倍风险保额是否分别计入重疾和癌症的风险保额? 答:是,分别计入。
4、福相随医疗金申请的材料是?
答:理赔时可使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5、 绿通增值服务,是在承保三年内还是三年后使用? 答:承保三年内免费使用。 6、 公司什么情况下要求客户自费体检? 答:如客户有理赔史或告知了既往病史,在未能提供全面的复查结果时,需
请客户自费体检,以了解客户目前的健康状况。
7、 客户带病投保,如果发生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是否理赔? 答:若投保时如实告知,且在合同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若投保时未如实告
知,则不予理赔。 8、
9、 医疗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
答:被保险人60周岁(含)后,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
在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
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
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理赔款如何分配? 答:假定同时身故,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若无其它指定受益人,
保险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人先后顺序,依据继承法
履行给付理赔款。
10、 康悦人生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通过附加险福相随(2017版)
的医疗金理赔?
答:可以,附加险福相随(2017 版)的医疗金理赔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
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在满足医疗保险金理赔条件的情况下,客户可以
在先通过康悦人生理赔后,再通过附加险福相随赔付免赔额扣除的医疗费用。
11、 医疗保险金理赔后,重疾和轻症的保险金额是否受影响?终了红利如何
给付?
答: a、医疗保险金发生理赔后,重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受影响,实际给付
金额为: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加上主险基本 保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轻症保险金不受医疗保险金理赔的影
响,实际给付金额为: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20%; b、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将按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可 能分配的终了红利给付给客户: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 效协议等情形导致主险合同终止; 3.给付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4.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 举例说明:李某 30 周岁时投保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2017 版),为自
己购买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21 万,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假设被保险 人于 60 周岁后每年发生医疗保险金 1 万。 若 62 周岁患合同所指轻症,应赔付轻症保险金 4 万(附加险基本保险 金额 20 万*20%)。 若 65 周岁时罹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此时应赔付重疾保险金为 15 万
(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1 万*5 年)+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可能分
配的终了红利。
12、 福相随(2017)综合保障计划中,60 周岁后,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
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险是否继续享有轻症保险责任?
答:不享有。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已达到附加险 基本保险金额,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不再享有任何附加险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