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骨颈骨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众安备-健康【2015】主63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 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经国家卫生部门医院等 级分类二级或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释义三)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X 射线、CT等)证明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股骨颈骨折(释义四),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 被保险人给付骨折保险金。给付骨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 间伤病;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 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释义五)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 义六)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的股骨颈骨折。 (八)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九)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 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但不限于):潜水(释义七)、滑水、冲浪、赛艇、 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 八)、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释义九)、摔跤、马术、赛马、赛 车、特技(释义十)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脱险表演(含训练)、探险 (释义十一)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二);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八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