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富德生命聚财点金年金保险计划 产品上市宣导 富德生命聚财点金年金保险计划 工具代码:CYAN_ON1_131900004
01 开发背景
02 产品介绍
03 产品特色 目录 01 开发背景 01 开发背景
监管
政策
银保监合并后,对保险公司
进行穿透式监管。在“保险姓保
”大背景下,银保监对产品审核
日趋严格,产品保障功能日渐突
出。 渠道
状况
短期险紧俏,长期险难推,急
需中长期产品补充。同时,银行理
财经理的长期险销售技能有待提高
和加强,产品需降低销售难度。 公司
队伍
丰富我司银保产品系列体系,
满足客户全方位家庭保障需求。同
时,提高一线队伍佣金收入,增强
其从业信心。 02 产品介绍 02产品介绍 02 产品介绍 特别说明:
① 富德生命聚财点金年金保险计划为产品组合,不支持单独投保或解除任一主险合同。
② 权益转入的保险费:您在投保本主险合同时,同时投保我们公司的《富德生命聚财点金年金保险》合同,并约定将《富德生命聚财点金年金保险》合同所产生的
生存保险金作为保险费转入富贵管家A款万能账户,满期保险金不转入本主险合同。
③ 投保富德生命聚财点金年金保险计划时需投保人签署声明书。
富德生命聚财点金年金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合同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每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 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 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年金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个人 账户价值不低于100元,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
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我们每年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 费后,我们每月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100元,我们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富德生命富贵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