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盛世臻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盛世臻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盛世臻品 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 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本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本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 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 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 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中国人寿〔2017〕年金保险11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盛世臻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