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21 版)产品介 绍
目录 产品设计形态 1 产品保险责任 2 产品业务规则 3 4 产品免责条款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产品设计形态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21 版)利益条款》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 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 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 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目录 产品设计形态 1 产品保险责任 2 产品业务规则 3 4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21 版) 险种类别 重大疾病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18-50 周岁 交费方式 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十八 年、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交 / 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 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 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 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 日起 ,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 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注: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