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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 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书面协 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 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 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 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 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的保险 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 整形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十三、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 十四、战争、军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