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百年童佳倍(尊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童佳倍(尊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3.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症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症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3.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3.3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