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宠物医疗健康保险(A款)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宠物包括: (一)投保时已满8周龄但未满 9周岁且身体健康的犬类宠物; (二)投保时已满8周龄但未满11周岁且身体健康的猫类宠物。 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训练、治疗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本保险合同生效30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符合附表所列的医疗项目而实际支付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治疗项目的诊疗、检验、麻醉费用分别不得超过附表规定的诊疗、检验、麻醉给付上限,同时,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限额,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保险标的必须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则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三十天内(包括第三十天)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给保险标的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保险标的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五)保险标的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手术、绝育手术的; (六)保险标的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本条款所附《宠物医疗费用给付表》中不包含的医疗项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保险合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