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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五、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