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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税优健康险投保操作说明2017版1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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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税优健康险操作说明 下半年开放全国推广税优健康险7月全国推广4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 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 39号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17号注:2017年7月前仅**地区享受税前扣除,7月后全省开放 税优政策解读——概述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5〕82 号)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 知》(保监厅发〔2016〕1号)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7号)保障人群 产品规范 经营资格 系统要求 监督管理税优额度 个税征管 业务管理 财务管理 行政处罚税优政策解读——保障人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 投保年龄:16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不可重复投保 投保人暨被保险人有扣缴义 务人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 得的个人(1)自行购买(2)单位统一 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 担购买无扣缴义 个体工商户 务人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税优政策解读——税优额度***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 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 品(财税〔2017〕39号第三条)为保监会批准销售的个人税优健康 保险产品。***……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 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17号公告第一条)***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 前扣除。(17号公告第五条)? 《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税优政策解读——税优额度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个税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 品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予以税 前扣除,相当于每个月的个税免征额 从3500元提高至3700元。中国保信 被保险人 本人同意投保个人 税优健康保险。 财政和税务部门个税扣缴单位 代扣代缴时认真落 实税优健康险税前 扣除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优化纳税服务。 税优政策解读——个税征管 与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实时对接, 确保被保险人信息准确,做到“一 人一单一码”;向被保险人提供专 用投保单证和保险合同,将税优识 别码标注在保险合同正文首页的右 上角。 保险公司保证信息平台平稳运行,确保税 优识别码具有唯一性;配合税务 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 进行比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