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八年、十年、十五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严重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严重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严重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中国人寿〔2020〕疾病保险23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严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二页) 五、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严重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