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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201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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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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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本公司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简称“附加意外医疗”。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约定一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不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为前提)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于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门急诊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治疗及支出的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三、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的费用; 四、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太平洋人寿[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