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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家庭支柱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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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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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家庭支柱两全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家庭支柱两全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六条 失踪的处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身体检查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九条 宽限期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减额付清保险 第七条 合同犹豫期 第二十二条 借款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 效力恢复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九条 释义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ENC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给付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家庭支柱两全保险》2011年7月备案